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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统计系统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12年08月06日 信息来源:统计局 编辑: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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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统计局

兵统发〔2012〕106号

各师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各师调查队,兵团国有资产公司、供销合作总公司,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各处(室):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0〕33号)精神,结合实际,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对《兵团统计系统调查项目管理制度(试行)》(兵统发〔2006〕8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兵团统计系统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完善兵团统计系统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合理使用现有统计资源,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逐步建立起统计系统内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0〕3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
   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以下简称兵团局队)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兵团统计调查项目,以及对上级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调查表式、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等)修订后,形成的兵团统计调查项目,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
  (一)由国务院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新疆自治区普查办公室和新疆自治区统计局批准并布置的统计调查项目,兵团局队、兵团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时,有增补或调整统计调查项目的,须经立项、审核、审定,报国家统计局或新疆自治区统计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由兵团普查办公室、兵团局队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经常性统计调查、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或普查项目,须经立项、审核、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由兵团普查办公室、兵团局队批准并布置,各师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师调查队(以下简称各师局队)、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时,有增补或调整统计调查项目,须经立项、审核、审定,报兵团局队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由各师普查办公室、各师局队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经常性统计调查、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或普查项目,须经立项、审核、审定,报兵团局队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团场和企业统计机构原则上不设立新的调查项目。如工作需要,需经师统计局审定上报兵团统计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管理原则
  (一)统计调查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二)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调查对象,符合既定的部门职能分工,调查内容符合新形势和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要求,不与上级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相重复。
  (三)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四)统计调查项目确定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符合兵团的特殊管理体制。
  (五)综合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和矛盾。
  (六) 统计调查项目涉及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与分类、计量单位、统计表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
  (七)调查成果在规定的范围内共享。
  三、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兵团成立统计调查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兵团经常性调查、普查以及重要专项调查等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统计调查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兵团局队主管统计设计管理工作的局队领导担任,法规制度处、办公室、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和经济信息统计处的处领导为固定成员,领导小组组长可根据统计调查项目的需要,确定1-3名临时成员。
  法规制度处为兵团统计系统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统计调查项目的协调和初审。对兵团统计调查项目按工作流程上报国家统计局或新疆自治区统计局审批,对各师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监督兵团系统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情况。
各师局队负责本师统计调查项目立项工作。
  兵团局队各处(室)负责本处室的统计调查项目立项工作。
  四、管理权限
  (一)各师局队负责组织拟订本师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对师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订、撤消提出初步意见,对调查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二)兵团局队法规制度处负责组织拟订兵团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对兵团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订、撤销提出初步意见,对调查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三)兵团统计调查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兵团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和审定。
  (四)兵团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各师统计调查项目须报兵团局队审批。
  五、管理流程
  (一) 申请立项。兵团局队各处(室)、各师局队为兵团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单位,根据兵团统计调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准备申报的全套申请材料,提交兵团局队法规制度处。
  兵团局队法规制度处为兵团统计系统统计制度方法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兵团局队各处提交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负责对各师局队提交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议,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常规统计调查项目,原则上要在本年度9月底前提出立项申请。
  专项(一次性)调查和普查需在实施前3个月提出立项申请。
  (二)提交材料。申报新增统计调查项目,须概要说明立项主要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主要内容、调查频率、经费来源等情况;对上级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内容、范围、期别等修订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说明修订制度(方案)的名称及具体修改内容,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频率、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新增加表式和指标应附表式及指标解释。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以正式文件向上一级统计部门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
  2.填写《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
  3. 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表式、指标解释、报表目录等。仅限新建类调查项目提交,修订类调查项目免报。
  4.提交经费保障和试点情况等有关文件、材料。
  (三)对兵团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和报送。
  1.项目接收。立项专业处(室)按照要求将准备齐全的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材料交法规制度处审核。审核通过的,交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签批;审核未通过的,立项单位按要求重新提交相关材料。
  2.项目上报。调查项目申请文件正式行文后,立项处(室)将全套申请材料以电子和纸质方式(两份)交法规制度处,由其上报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或新疆自治区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四)对各师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1.项目初审。审核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如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立项单位重新提交送审材料。
  2.项目审议。根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内容,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权限和程序,组织项目审议会议,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审议,形成项目审议意见:同意、完善、不同意。
  3.修订完善。向立项单位反馈项目审理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立项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修改完善。
  4.回复结果。根据项目审批意见,以兵团局队文件形式批复,批复分为批准和不予批准两类。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单位补充送审材料及按反馈意见修改方案时间不计入工作日内。
  六、日常管理
  (一)批准文号管理。通过国家统计局和兵团局队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均由法规制度处负责联系或办理批准文号,并负责相关文档的登记备案工作。
  (二)表号管理。通过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制发的调查表,由法规制度处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格式规定》(国统办字〔2004〕46号)的要求,统一赋予表号。
  (三)法定标识管理。经国家统计局或兵团局队审批后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的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文号、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
  对上级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内容、范围、期别等修订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经上级统计机构批准后,调查表中的“表号”为上级统计机构原表号;“制表机关”为上级统计机构、本级统计机构(并列);“文号”为本级统计机构发文文号; “批准文号”为上级统计机构批复文号。
  (四)有效期管理。普查、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调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其他调查项目的有效期为:兵团新建及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期为一年,各师新建及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一律废止。如遇临时修订或超过执行期限,但仍需继续开展的调查项目,应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五)国家统计局正式批复后,兵团局队各处(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一式三份送法规制度处存档,一式三份送办公室存档。
  (六)经上级统计机构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任(随)意增减调查内容、调整调查范围和变更调查频率等。
  (七)对已审批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上一级统计机构将废止该调查项目的执行。
  (八)兵团局队在内网上建立“兵团统计调查项目库”并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审批的兵团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其内容包括:已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
  (九)兵团局队不定期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视为非法统计调查项目。一经发现,将予以废止,同时按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兵团统计调查项目,其调查数据成果应及时提交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由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按照统计数据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实现共享。
  七、本制度由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6年制定的《兵团统计系统调查项目管理制度(试行)》废止。

 

  附件:1. 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2. 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