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各师调查队,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供销合作总公司,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各处室:
为了规范兵团统计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统计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了《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统计局 兵团统计学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兵团广大统计理论与实践工作者深入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统计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并使兵团统计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订《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项目”)。
第二条 本项目课题采取招标的形式确定,研究经费由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和兵团统计学会共同筹措。
第三条 本项目课题的研究内容围绕兵团统计重点工作、统计改革与发展所面临或可能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应侧重于理论联系实际,为统计工作和统计实践提供解决问题的参考途径和技术方法。
第四条 本项目的领导决策机构是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统计课题研究工作的指导和规划,课题招标投标以及评审验收、优秀课题研究成果评选等工作。组长由兵团统计局局长、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总队长担任。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兵团统计学会,具体负责年度项目组织、协调、检查、开发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统计局下达的年度重点调研和统计科研题目,结合兵团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针对经济生活中、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和广泛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确定研究方向,拟订年度重点课题研究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年度重点课题研究计划每年拟定一次。
第六条 兵团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面向全兵团,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均可申请。
兵团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符合科学发展观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2. 主持人须具有高级统计专业或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否则,应有两名同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推荐。
3. 申请人同期一般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承担上年度统计科研计划项目尚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4. 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研究的实施。
第七条 本项目课题申请单位须按照《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地填报有关信息,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在规定的截止期前送达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项目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受理申报,过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论证必须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设计论证充分,文字简明扼要。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和管理部门须对申报工作进行认真的组织和指导,把握好选题、课题设计和课题组的组织,提高申报质量,并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要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一条 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课题的初审工作。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由领导小组进行终审。在综合考虑课题设计论证的理论水平与实践意义、课题组力量的基础上,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从候选课题中评选出拟立项项目。
第十二条 立项课题分类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项目。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通过对拟立项课题进行汇总分析、评估,择优确定,由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兵团统计学会共同下达正式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课题或自筹经费课题,申报时应予以明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兵团统计局予以经费资助。自筹项目经费由申报者自筹。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一经立项,即为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时限由发出立项通知书起算,须在管理时限内完成课题。项目负责人自收到立项通知书之日起,应积极组织项目的启动,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可提前结项。超出管理时限无特殊原因未办理延期申请的项目不予结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在管理时限内完成科研任务,追缴已拨付或报销经费,并项目负责人三年之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七条 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立项课题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保证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年度督检。
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如有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项目: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经年度检查仍未启动的项目;
3.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5. 剽窃他人成果;
6.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7.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8.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资助经费将予追回,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核销按《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日常财务管理办法》(兵统发[2012]133号)执行。即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依照《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日常财务管理办法》(兵统发[2012]133号)执行,即为:
1.资料费;
2.数据采集费;
3.差旅费;
4.会议费;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6.设备费;
7.专家咨询费;
8.劳务费;
9.印刷费;
10.管理费。
第五章 结 项
第二十三条 为评估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研究成果定稿后应进行鉴定验收。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有关人员组成鉴定验收组进行鉴定验收。实行匿名鉴定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结项标准。
1、结项课题的研究是否达到申请书载明的各项要求;
2、研究提出的理论、方法、观点、结论、建议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
3、研究成果的实用价值以及达到的水平。
第二十五条 结项鉴定验收。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鉴定验收组成员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课题成果材料进行验收,对每个课题做出明确的鉴定验收意见及结论,即结题或不结题。
第二十六条 自筹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具有同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三至五人进行鉴定验收。项目经鉴定验收予以结项后,项目单位应将研究成果两份及鉴定结论等材料提交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课题研究成果可作为课题研究人员的工作业绩和晋升统计职称、职务的成果材料。经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同意,结项课题可参加全国、自治区等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及有关的合作出版计划。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本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制定和修订,由兵团统计科研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项目自下达文件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