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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统计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兵统发[2007]99号)

发布时间:14年11月10日 信息来源:统计局 编辑: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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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统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政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兵团统计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更好地为兵团党委提供统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指兵团党委和国家统计局进行决策所需要的社会、经济、科技信息和统计工作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报送、贮存政务信息,为兵团党委和国家统计局提供决策服务,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统计改革和建设服务;对下级统计部门工作进行指导,开展政务信息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时效性。
  第四条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映情况要客观、全面、准确。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第五条局、总队办公室是管理统计政务信息的职能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是办公室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办公室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切实发挥政务信息工作职能,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
  第六条局、总队领导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务信息工作,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信息工作人员;不断完善信息网络,配备必要的现代化信息工作手段;提供必要的信息工作经费,提高信息人员素质,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辅助决策作用。
                  第二章信息工作制度
  第七条政务信息员队伍由专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组成。专职信息员是办公室专门从事政务信息工作的人员;兼职信息员由局、总队相关单位业务人员兼任。
  第八条信息员基本条件
  (一)熟悉兵团党委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方针、政策和统计业务工作;
  (二)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作风正派;
  (三)信息意识强,思维敏锐,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收集、综合、通报和贮存政务信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及有关政务信息与办公自动化软件的使用方法。
  第九条信息员的义务
  (一)收集、编写和报送政务信息,做到报送信息及时、准确,重要信息不漏报;
  (二)组织、指导、协调政务信息网络工作;
  (三)完成兵团党委和国家统计局政务信息部门以及本局、总队领导交办的政务信息工作任务;
  (四)总结、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提出加强和改革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信息员的权利
  (一)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列席本单位的有关工作会议;
  (三)参加政务信息员业务培训,参加统计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十一条信息报送制度
  政务信息员应及时、准确地报送信息。报送信息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兵团党委和国家统计局有关经济工作、统计工作方面的文件、指示及贯彻落实情况;
  (二)局、总队工作部署及重要改革举措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局、总队各处室提供的重要社会经济、科技统计信息;
  (四)经济工作和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向兵团党委和国家统计局专报的各类信息;
  (六)市场重要动态及突发性事件。
  第十二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制度:办公室要对信息的采用情况定期进行通报,通常每季通报一次。
  第十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统计工作综合评比考核制度中。办公室在每年召开一次的统计工作年报会议上,表彰政务信息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若干名,并予以奖励。
                   第三章信息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工作流程包括收集、筛选、编报、审批、上报和贮存。
  第十五条信息人员对收集到的政务信息,进行认真筛选、加工,对有价值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分类编报。其中紧急信息要随编随报;重要信息及时专报;一般信息要分期编报。
编报政务信息要坚持实用性原则。对预测性、综合性和突发性信息,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使之成为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
  编报政务信息要做到数据准确、主题鲜明、文字精炼,标点、数字和计量单位书写规范。
  第十六条报送政务信息,一般由局、总队办公室主任审批。办公室主任对紧急信息要随时审批。
  第十七条对政务信息资料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逐步通过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实现各类信息的贮存和查询检索。
                    第四章考评与奖励
  第十八条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总队各处室及各师局、队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信息采用量,以此作为考评基数。
  第十九条从上年12月1日起至下年11月30日止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范围包括工作要事和统计信息,采用累计记分办法:
  (一)被统计系统采用的每条信息记分为:师局2分;局、总队各处室3分;国家局5分。
  (二)被兵团办公厅采用的每条信息记分为5分。
  第二十条办公室根据采用信息的累计记分情况评出先进单位和个人,通报考核结果,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局、总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