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统计资料的统一性、严肃性,树立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以下简称兵团局队)的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保密法》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信息内容、形式及范围
(一)统计信息包括:1.内部发行的统计资料,如《领导干部手册》、《经济运行主要指标》、《统计快报》、《统计信息》、《统计专报》; 2.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如《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及各种普查资料等;3.各处室对外整理提供的统计资料。
(二)对外公布统计资料的内容限于非秘密统计资料,即各处室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非秘密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统计资料的主要形式有:公开出版发行的统计资料,如《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及各种普查资料等,及其各种形式的统计新闻发布会,发布范围面向全社会。
(三)内部发行的统计资料属于内部资料或秘密资料,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各处室或个人都不得对外公布。
二、统计信息的公布
(一)各处室需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在公布前需由各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局队领导审核、签署或盖章后公布。
(二)凡属秘密的统计资料,处室领导审核后,需报局队领导审批,并严格限制使用范围。在特定范围内使用的统计资料还需报兵团主管领导审批;非秘密的统计资料,需报局队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提供。
(三)有偿服务统计资料仅限于非秘密统计资料,由国民经济综合处协调有关处室整理,经局队领导审批后,国民经济综合处统一对外提供。
(四)统计资料的发送范围、发行对象应由局队领导审核批准后,严格遵守执行。
三、统计信息的提供与管理
(一)国民经济综合处是局队对外公布、提供统计信息的重要窗口,负责和组织有关处室为党政领导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依法为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外公布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和各种普查资料,由国民经济综合处统一管理。公开出版的其他书籍由负责编印处室管理。
(三)内部发行的《领导干部手册》、《经济运行主要指标》、《统计快报》、《统计信息》、《统计快报》和《统计专报》等统计资料由国民经济综合处统一管理。
(四)为党政领导、有关部门整理提供的统计资料,国民经济综合处负责组织提供的资料原件由综合处管理,业务处室负责整理提供的资料原件由业务处室管理;对外有偿整理提供的统计资料由综合处统一管理。
(五)原始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等统计资料由各业务处室负责管理。
(六)各业务处室不得对外提供专业基层数据及应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