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以下简称局队)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队各处室从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为兵团党委、兵团提供统计资料,按照《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开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局队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局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拟定局队转发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研究协调局队转发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局队各处室在局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的组织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局队各处室未经局队领导批准,不得以局队名义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第五条 局队各处室对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统计的政务信息,应主动向局队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由局队新闻发言人或指定的有关人员发布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局队各处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局队政务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所列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由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会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与统计执行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四)人事任免等属于局队内部事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局队各处室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请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九条 局队各处室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提供本处室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承办与本处室相关的政务信息的依申请公开事宜;
(三)对拟公开的涉及本处室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下列处室除履行前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公室是局队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机构,负责局队政务信息公开的送组织协调、制度制定、政务信息报送等工作;对各处室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二)法规制度处负责拟定与《条例》相关的法律事宜;各项统计调查制度的发布及各项法律法规的解读、备案,相关咨询、答疑、回复等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各业务处获得的统计数据的发布工作和兵团统计数据库的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和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维护和更新局队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信息公开目录。
(四)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负责局队人事变动信息;各类奖惩信息;调查队系统公务员召录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培训工作情况等。
(五)经济信息统计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网站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一条 由各处室制作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应当按照统计法规规章、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局队有关规范规定的数据发布时间予以主动公开;没有规定的,应当自该统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从其他机关获取或者受委托调查获取的政务信息等依法不属于局队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并通过指定的方式提交。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三条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对收到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申请事项较为简单,综合处能够直接答复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申请事项较为复杂,综合处不能直接答复的,交相关处室办理。其中,申请事项涉及一个处的,综合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含保密审查时间)办理完毕,交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3个工作日处内予以答复;申请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或者关系重大的,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转交办公室,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批转相关处室办理。主办处室在相关处室的配合下负责汇总,并将汇总结果经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在9个工作日内(含保密审查时间)办理完毕,交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局队依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照自治区发改委有关规定收取资料费。
第十五条 局队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机制,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各处室在每年的2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处室上一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编制局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