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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15年10月16日 信息来源:统计局 编辑:兵团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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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国统办字〔2015〕44号

一、考核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人事管理工作。

二、考核频度与周期

每年一次,在12月份进行。考核起止时间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跨年度的专项工作,综合考虑该项工作的整体情况。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一部分:省级统计局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包括3项业务工作。

1.基础工作,基础分30分。

(1)报送的事业单位人员年报、工资福利年报、工资测算年报、编制年报等材料中,每错1处、每迟报1天各扣1分(上报时间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发出时间,纸介质材料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下同)。

(2)报送的人事工作总结中,未包括下年工作计划的,扣5分;每迟报1天(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扣1分。

(3)每季末15日各报送一次省级统计局班子(厅局级干部)、副省级城市统计局班子成员完整信息,无变化需零报告,漏报一次扣2分;办公地点、人事处工作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在1个月内报送变更信息的,扣2分。

2.人才工作,基础分50分。

(1)基础工作,基础分20分。

①报送的人才年报及有关专项工作材料中,每错1处、每迟报1天各扣1分。

②报送的人才工作总结中,未包括职称考试、评审工作及下年工作计划的,扣3分;每迟报1天(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扣1分。

③人才工作联系人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在1个月内报送变更信息的,扣2分。

(2)职称考试工作,基础分20分。

①报送的考生报名数据库、试卷预订单、考场设置表等考试信息中,每错1处、每迟报1天各扣1分。

②考务费每迟缴1天扣0.5分。

③考试结束后,答题卡(含考场记录卡)、备用卷回寄出现错误或遗漏的,扣1~5分;每迟寄1天扣1分。

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扣20分: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监管不严,致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措施不力,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3)职称评审工作,基础分10分。

①若确定了本地区本年度参加评审的考试成绩使用标准,而未报备案的,扣5分。

②未将评审结果报备案的,扣5分。

③评审结果被举报,经查证,举报内容属实的,扣10分。

3.专项工作,基础分20分。

专项工作是指布置的年度重点工作,根据工作性质和完成情况,每错1处、每迟报1天各扣1分。

(二)不负责职称考试或职称评审工作的省级统计局,综合评分计算方法为:汇总上述3项工作中所承担工作的考核评分后,再除以实际承担工作的基础分之和,最后乘以100。

(三)考核加分标准。

1.人事处受到省级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的,每次加10分;受到省级人事部门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的,每次加5分。

2.考核周期内被国家统计局人事司网站采用的信息数量应不少于6条(每少1条扣1分)。多于6条的,每多2条加1分,最多加3分。

3.职称考试报名人数比上年增加的,视具体情况加1~5分。

4.承担国家统计局人事司召开会议的会务或其它协办工作,视具体情况每次加1~5分。

5.创造性的开展人事工作,明显具有学习借鉴意义的,视具体情况加2~5分。

第二部分:调查总队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包括6项业务工作。

1.基础工作,基础分20分。

(1)更新维护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工作中,缺项、错项每项扣0.5分;机构设置、人员分类每错一处扣1分,未及时更新扣2分;未按季度上报人员变化信息扣2分。

(2)未按《调查队系统有关人事工作规范手册》第六部分要求报送材料和事项的,发现一项扣2分。

(3)报送的事业单位人员年报、工资福利年报、工资测算年报、参公人员年报、编制年报、调查队系统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表、职数配备情况一览表、人员变动情况表、辅助调查员变动情况等材料中,每缺1项、每错1处、每迟报1天各扣1分。

(4)报送的人才年报及有关专项工作材料中,每错1处、每迟报1天各扣1分。

(5)未按《调查队系统有关人事工作规范手册》第五部分要求报送两证年审材料的,每缺1项、每错1处、每迟报1天各扣1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IC卡丢失其一的,扣10分。

(6)报送的厅局级干部人事档案中,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扣1~5分;报送不及时的,扣1分。

(7)人才工作联系人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在1个月内报送变更信息的,扣2分。

(8)报送的人事工作总结中,未包括下年工作计划的,扣5分;报送的人才工作总结中,未包括下年工作计划的,扣1分;上述材料每迟报1天(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扣1分。

(9)报送教育培训相关材料中,每错1处、每迟报1天各扣1分;总队厅局级干部参加选学、中网院学习,未及时通知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请假或出现学时或学分达不到最低要求的,扣1~2分。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础分15分。

(1)报送的备案、报批材料中,每缺1项、每错1处各扣1分。

(2)不按有关政策办事,不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扣15分。

3.干部监督工作,基础分15分。

(1)未按上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调查核实的,每违反一项扣2分。

(2)未按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实施“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规定的,每违反一项扣2分。

(3)未按要求组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和信息录入、综合汇总、随机抽查、重点核查以及进行结果比对认定处理的,每涉及1人(次)扣1分。

(4)日常报送干部监督工作请示报告、核查材料、人员信息和其它材料,每缺1项、每错1处、每迟报1天各扣1分。

4.干部调配工作,基础分15分。

(1)未按《调查队系统有关人事工作规范手册》(人事司函〔2011〕35号)第一、二部分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报送材料的,每缺1项、每错1处各扣1分。

(2)该报批未经批准就任命或进人的,扣15分;未经批准就调出或辞退干部的,扣5分。

5.公务员招录、登记和备案工作,基础分20分。

(1)在公务员招录工作的各环节,报送的材料和具体工作中,每缺1项、每错1处、每迟报1天各扣1分。

(2)报送的公务员登记备案材料中,每缺1项、每错1处、每迟报1天各扣1分。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各扣20分: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的;资格审查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组织面试工作不严密,用错题本、泄漏试题、算错成绩、徇私舞弊的;体检、考察把关不严,录用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其它影响公开、公平、公正招录公务员的;违反登记规定进行登记的。

6.专项工作,基础分15分。

专项工作是指布置的年度重点工作,根据工作性质和完成情况,每错1处、每迟报1天各扣1分。

(二)当年未招录公务员的总队,综合评分计算方法为:汇总上述6项工作的考核评分后,再除以90,最后乘以100。

(三)考核加分标准。

1.人事教育处受到省级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的,每次加10分;受到省级人事部门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的,每次加5分。

2.考核周期内被国家统计局人事司网站采用的信息数量应不少于6条(每少1条扣1分)。多于6条的,每多2条加1分,最多加3分。

3.承担国家统计局人事司召开会议的会务或其它协办工作,视具体情况每次加1~5分。

4.创造性的开展人事工作,明显具有学习借鉴意义的,视具体情况加2~5分。

四、实施方式

(一)考核的记分和汇总工作由国家统计局人事司负责。

(二)考核工作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日常考核与重点工作考察相结合,以日常考核为主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所涉及的业务工作如果遇到调整,国家统计局人事司将对该项工作评分标准作出适当调整。

(四)单项工作的基础分被全部扣完时,本年度取消该单位评优资格。

五、考核结果分类及数量设置

对省级统计局和调查总队人事管理工作分别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开设置,分为四个等级,原则上优秀不超过8个,良好不超过10个,其余为合格和不合格。每个等级中的单位按行政区划排序。

六、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人事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