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政务网 无障碍浏览

兵团统计局 兵团建设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商品房供应情况 专项统计调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15年10月20日 信息来源:统计局 编辑:兵团统计局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兵团统计局 兵团建设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商品房供应情况

专项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师统计局、建设局,兵团国资公司:

兵团统计局、兵团建设局按《国家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商品房供应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15]89号文件要求,定于自十月份开始在兵团范围内开展商品房供应情况专项统计调查。现将《国家统计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商品房供应情况专项统计调查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统计局       兵团建设局

2015年10月14日

国家统计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

商品房供应情况专项统计调查的通知

国统字〔201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建设局:

为全面摸清我国商品房供应情况,国家统计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商品房供应情况开展专项统计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摸清全国商品房供应的总量、结构和地区分布,全面掌握商品房库存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范围。全国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和非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下属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调查内容。商品房供应情况,包括现房、期房和未开工商品房库存指标。

三、调查组织方式

调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利用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对联网直报企业进行调查。调查时点为2015年9月30日,与1-9月份定报同时报送。

第二阶段,调查范围扩大至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包括所有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和非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下属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产业活动单位。调查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

四、职责分工

(一)国家统计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商品房供应情况专项统计调查及任务布置。

(二)国家统计局负责调查组织实施工作。

(三)统计系统负责调查方案落实,单位清查,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负责准备网签单位名录库,与统计系统共同梳理确定最终非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名录底册。

(五)国家统计局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研究调查结果的使用。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保证调查数据质量,按时完成调查任务。

附件:商品房供应情况专项统计调查方案

国 家 统 计 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23日


附件

商品房供应情况专项统计调查方案

为全面摸清商品房供应情况、掌握商品房库存底数,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供决策参考,国家统计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商品房供应情况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一、调查范围

全国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和非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下属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产业活动单位。

二、调查内容

联网直报单位调查内容包括“已拿地、未开工面积”,“已开工、未售出面积”和“已竣工、未售出面积”三项统计调查指标。

非联网直报单位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已拿地、未开工面积”,“已开工、未售出面积”和“已竣工、未售出面积”三项统计调查指标。

三、调查方法

本项调查采用全面调查方法。

四、组织实施方式和时间安排

调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

依托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对联网直报房地产开发法人企业进行调查。调查时点为2015年9月30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前期布置和准备。2015年9月中旬,两部门联合起草下发通知;国家统计局为主,住房城乡建设部配合召开会议进行布置;国家统计局完成制度设计、程序编制等其他前期准备工作。

2.数据采集和汇总。数据采集与1-9月份房地产开发统计定报同步进行,预计10月中旬汇总初步结果。

3.数据审核。初步结果由两部门共同进行审核评估,10月底前确定第一阶段的调查结果。

(二)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调查范围扩大至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和非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下属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产业活动单位。调查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单位清查。2015年10月中旬前,国家统计局根据三经普资料和近两年单位增减变动情况,整理非联网直报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和非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下属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下发各地区。在此基础上,统计、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共同与网签单位名录库、工商登记注册等行政记录进行梳理比对,11月底前,形成最终非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名录底册。

2.程序编制和平台搭建。11月中旬前,国家统计局完成非联网直报单位数据采集程序的编制和测试。12月底前,将国家两部门核准的非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名录库和报表加载至数据处理平台。

3.培训布置。11月底前,召开调查程序培训会,下发最终非联网直报单位名录库底册,进行业务和程序培训。

4.数据采集和汇总。联网直报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数据同1-12月份房地产开发统计定报同步进行;非联网直报单位填报基层报表,基层统计机构录入上报,逐级审核。预计2016年3月底前将两部分数据整合,形成初步结果。

5.数据审核和使用。两部门对初步结果进行审核评估,确定使用方式。预计2016年5月份完成全部调查任务。

五、调查表式

商品房供应情况

(联网直报企业填报)




                                    表   号:

Ⅳ511表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

国统字(2015) 89 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月

                        有效期至:

2016年4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商品房


其中:住宅

1

2

已拿地、未开工面积

平方米

01



已开工、未售出面积

平方米

02



其中:已办理预售审批、未竣工面积

平方米

03



已竣工、未售出面积

平方米

04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商品房供应情况

(非联网直报单位填报)




表   号:

Ⅳ512表




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




文   号:

国统字(2015) 89 号



20  年   月

有效期至:

2016年4月

1

组织机构代码 □□□□□□□□—□

2

单位详细名称                              

3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单位位于: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区划代码   □□□□□□□□□□□□

4

单位类型 □   1.法人单位   2.产业活动单位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商品房


其中:住宅

1

2

已拿地、未开工面积

平方米

01



已开工、未售出面积

平方米

02



其中:已办理预售审批、未竣工面积

平方米

03



已竣工、未售出面积

平方米

04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六、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学

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区划代码。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单位所在地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单位类型 非联网直报单位分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1.法人单位 指有权拥有财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

(1)企业法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法规,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2)事业单位法人。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3)机关法人。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

(4)社会团体法人。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国家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编制的群众团体。

(5)其他法人。指除上述类型以外的法人。

2.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需具备经营场所,能够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商品房 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开发的,可以上市交易或经营的各类型房屋建筑物。包括商品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不包括不能上市交易或经营的房屋建筑物(如实物补偿的拆迁还建房、公租房、廉租房、自建楼宇等)。

住宅 指商品房中,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普通商品住宅、别墅、公寓等,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

已拿地、未开工面积 指在调查时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工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包括待开发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以及在建商品房项目中未开工的规划建筑面积。

已开工、未售出面积 指在调查时点已开工建设,但尚未竣工且未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包括在建商品房项目中已开工面积,扣除签订销售合同的建筑面积,再扣除已竣工、尚未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建筑面积。尚未竣工的,仅签订购房意向、认购协议等非正式协议,但未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建筑面积也包含在内。

已办理预售审批、未竣工面积 指在调查时点已开工、未售出商品房面积中,已办理预售(备案)审批,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包括在建商品房项目中批准预售和现房备案建筑面积,扣除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再扣除已竣工、尚未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建筑面积。

已竣工、未售出面积 指在调查时点已经竣工,但尚未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包括在建商品房项目中已竣工、尚未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建筑面积,以及已竣工未售完商品房项目中未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