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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16年10月25日 信息来源:统计局 编辑:兵团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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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推进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业务方案的通知


 
国统字〔201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统计局
  2016年9月18日


 
国家统计局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积极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以及《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统计机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各级统计机构不再另行发放统计登记证;省级统计机构要及时接收和单独存储、管理部门共享信息,定期向部门反馈统计共享信息;国家和省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数据库,逐步理清部门行政登记单位和基本单位名录库单位的对应关系;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机制,各级统计机构要充分利用部门共享信息,完善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基本单位名录库。
   二、基本原则
  (一)信息共享。强化部门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建立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工作机制。
  (二)运行安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确保部门信息在安全的信息系统环境下依规存储和使用。
  (三)应用高效。研究完善部门信息使用规范,提高部门共享信息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中的利用率。
  三、业务流程
  (一)接收工商共享信息。
  省级统计机构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或部门间的数据接口,定期接收工商部门的共享信息。其中,首次共享内容包括截至共享日期时已经申领或换取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全部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的登记信息;日常共享内容包括每天的企业登记信息、每季共享的截至共享日期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的企业信息,以及每年共享一次的全部企业年报信息(具体指标内容详见附件1)。
   (二)整理工商共享信息。
   1.省级统计机构要将接收到的工商共享信息进行分类、分期存储,分别建立企业登记信息库、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库、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库及企业年报信息库;
   2.对上述每个信息库进行初步审核,一旦发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复企业(变更登记除外)及单位名称等主要信息缺失等不规范信息,要及时与工商部门进行沟通解决;
  3.利用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信息确定每家企业的区划信息,确保工商共享信息合理准确地分解到相应的区(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分解至乡镇街道、居村委会;
   4.根据工商共享信息中的企业类型将工商共享信息拆分为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便于结合统计单位划分规定与名录库中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建立对应关系;
   5.整合全部工商共享信息,将同一企业的登记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和年报信息等进行合并,建立省级工商企业信息库;
   6.待开通国家统计局与省级统计局“五证合一”部门信息报送的网络通讯系统后,要及时将各省接收的原始工商共享信息、建立的省级工商企业信息库上传至国家统计局,形成全国工商信息库。
  (三)利用工商共享信息核实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
  省级统计机构将工商共享信息与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进行比对,形成名录库应新增、变更以及剔除企业名单。其中,新增企业名单逐级下发至基层统计机构调查核实,利用核实后的信息更新名录库,查找不到的企业需要注明具体原因;变更企业直接利用工商共享信息更新名录库相应指标;剔除企业直接在名录库中进行剔除,并统一标记剔除原因。
  (四)建立工商共享信息与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对应关系。
  利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等信息,逐步建立、完善工商登记单位与基本单位名录库单位的对应关系,根据统计调查核实结果标注工商登记单位在名录库中的统计状态。
  (五)反馈统计共享信息。
  省级统计机构按季将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企业法人基本情况,企业违反统计法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等统计共享信息依法反馈至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具体指标内容详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协调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统筹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明确专人专职负责,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各级统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和管理工商共享信息,确保工商共享信息在安全的系统环境下存储和依法合理使用。
  (三)建立监督监管机制。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机构要定期监测各地工商共享信息的核实率,督促各地积极利用工商共享信息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
   (四)建立信息备案机制。省级统计机构扩充的工商共享内容要按照统一的元数据管理规定及数据处理实施方案规定进行管理,并及时上报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备案。
  (五)完善数据应用机制。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大部门数据的共享力度,加强部门数据的分析研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通过深入开展试点,探索部门数据维护更新名录库的有效方式,不断提高更新效率,逐步减轻基层统计机构的核实工作量。
 附件:
 1.工商部门共享信息
  2.统计部门共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