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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16年11月03日 信息来源:统计局 编辑:兵团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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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已于2016年9月6日经国家统计局第16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统计局           
  2016年10月25日       

 

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在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共同努力下,2011-2015年全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顺利实施,统计法律知识广泛传播,全社会统计法治观念明显提升,统计系统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显著增强,有力促进了统计工作规范统一、改革创新、公开透明和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圆满完成。同时要看到,一些地方对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普法机制还不健全,投入不足、创新不够问题依然存在,针对性有效性需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时期是统计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做好新常态下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的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对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按照中央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统一部署,创新开拓,扎实奋进,把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为做好2016-2020年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以下简称“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发〔2016〕11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围绕“十三五”时期统计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大力宣传统计法和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基本要求,深入推进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与统计法治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推动统计法治意识和统计法治精神在全社会的养成,充分发挥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中的基础作用,为顺利实施“十三五”时期统计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目标是: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健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增强,形成学习统计法、知晓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敬畏统计法的浓厚社会氛围,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科学有效组织统计工作、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扎实基础。
  “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统计工作大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统计改革发展目标,以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着眼于建立健全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深化国民经济核算改革、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夯实统计基层基础、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点任务,深入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服务人民,践行统计为民宗旨。把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与做好统计工作紧密结合,以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讲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调查中的权利和义务;以满足社会公众不断增长的统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设定和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大力推进统计公开透明,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着力做好公众统计服务,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合法统计权益。
  ——坚持学用结合,全力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把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与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紧密结合,通过不断提升统计人员法律素养和社会公众统计法治观念,有力促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组织统计调查、维护统计秩序、深化统计改革、推动统计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宣传教育重点。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对象的实际和特点,确定不同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在全面普法基础上,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增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坚持注重实效,不断创新方式方法。适应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新特点和统计工作新形势,拓展领域、完善机制、创新方法、丰富载体,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介新平台的作用,把抓好日常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与集中开展有一定声势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紧密结合,不断提高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和统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统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深刻理解全面依法治国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的重大战略意义,不断坚定法治理念、巩固法治自觉,更好地发挥法治在统计工作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要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统计改革、加强统计法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等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指示批示精神引领统计法治宣传工作。要深入学习领会并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统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精神和要求,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深化统计改革,不断提升政府统计法治水平。
  (二)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党内法规。
  统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重要位置,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了解民商法、经济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努力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始终恪守职权法定原则,自觉养成依法办事习惯。深入学习宣传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使统计系统党员干部始终绷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这根弦,做党章党规党纪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三)深入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根本大法,统计法规、统计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是统计工作基本规范。统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深刻理解、系统掌握基本内容、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以此为准绳科学高效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弘扬统计法治精神,努力提高全社会统计法治观念,增强全社会支持配合程度,保障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四)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健全统计法律规范,严格统计法治实施,加强统计法治监督,强化统计法治保障。统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要争做学法用法、遵法守法、宣法讲法、执法护法的先进,结合具体工作岗位,认真学习宣传人事、财务、政府采购、保密、公文、档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管理统计系统人、财、物、数,打造廉洁高效法治机关。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五)进一步加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力度。
  各级统计机构要始终坚持警钟长鸣,对典型案件一经查实,无论涉及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坚决做到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方。严格实施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制度,加快建立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针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统计领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依法真实统计光荣、统计弄虚作假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
  三、对象和要求
  “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所有政府统计活动的参与者,包括各级领导干部,政府统计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以及社会公众。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中的重点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调查户。
  (一)着力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学习法律、尊崇法律,带头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带头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统计知识,明确自身在组织领导统计工作中的职责,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依法设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统计人员,积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贯彻执行统计法、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创造有利条件。
  各地要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不出假数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和各单位党委中心组(党组)学习必学内容。国家统计局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读本编写。各级统计机构要积极工作,争取从2017年起每年会同同级党校、行政学院各举办一期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培训班。各地统计局要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争取将《统计法》和统计法规以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纳入本地区“七五”普法规划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规划;会同组织部门举办地方、部门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培训班,举办统计法治讲座,发送统计法宣传材料,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学习、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期间,各省(区、市)要对所有市、县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一次统计知识及统计法规培训。
  (二)突出抓好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学法用法。
  政府统计工作人员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统计法、统计党纪政纪和依法行政理论,充分认识统计上弄虚作假危害性和主要表现、熟练掌握防范惩治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条文和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始终将依法统计、不出假数作为统计部门重大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政治任务;始终将统计法“十三个不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增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坚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职业道德底线和纪律红线;切实增强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各项统计工作;切实增强保密意识,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牢固树立权由法定、权责一致、权依法行的观念。
  一是完善统计系统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把统计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讲统计法治课,做学法表率。将学习和掌握统计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作为统计系统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和任用的重要内容。二是健全完善日常学法制度并建立考核机制。结合统计工作岗位需要,推动学法经常化,把统计法律知识列为统计人员岗位知识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处级以上统计干部学法档案。统计干部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联系实际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保证学习时间和效果,确保每人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定期组织统计法治讲座、统计法治论坛、统计法治研讨等,利用国家宪法日、统计开放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开展学法活动,推动经常性学法不断深入。国家统计局将依托中国统计信息网、国家统计局在线学习中心、中国统计微博微信等资源,建设网络学法课堂,搭建和完善学法平台。加强对法律知识掌握情况的考核,把学法用法情况列入统计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保证普法学习活动达到既定目标。三是组织开展统计法治培训。把统计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明确统计法治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不断提高统计法治教育培训的系统性和实效性。国家统计局将继续把统计法列入国家统计局机关党校、全国省级统计局长和调查总队总队长研究班、市县统计局长和调查队长进修班、新任干部任职培训班的学习内容,定期举办统计法治教育示范班。各单位组织开展各项专业会议、专业培训中,都要有统计法的内容。各省(区、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要组织完成对地级、县级统计局和调查队主要负责人的统计法治教育培训。继续做好对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辅助调查员等基层统计人员统计法律法规应知应会培训。四是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健全完善统计执法上岗培训、定期轮训制度,把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执法相关知识作为执法人员上岗培训、考试的重要内容,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新能力,提高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认真做好统计调查对象学法用法。
  加强学习宣传培训,使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增强统计法律意识,深入了解自身在统计调查中的合法权益以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独立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更好地支持配合统计工作。要把统计法的主要内容纳入统计调查制度中,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过程中强化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意识的培养。
  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紧密围绕各项普查和大型调查、常规调查,采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方式,深入持久地进行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联网直报等重点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联网直报平台等载体,把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渗透到统计报表布置、统计人员培训、统计数据采集、数据质量核查、统计资料公布等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切实加强对小微企业、采价点、调查户等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使统计法“入门、入点、入户”。持续完善和推行统计法律告知书制度,进一步明确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资料的种类、时间、方式以及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积极开展社会公众学法用法。
  积极开展统计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不断增进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和统计工作的了解、认识和信任,努力营造依法统计、真实统计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颁布日、修订日、实施日和中国统计开放日、世界统计日等重要时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每年12月上旬,结合“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日,集中开展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发挥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和现代传媒等媒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政府统计门户网站平台,办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栏目。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或流动的统计法治宣传园地,丰富宣传内容,提高宣传效果。要创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手段,通过开设微博微信、在线学习、利用“互联网+”开展有奖普法竞赛或测试活动等方式,推进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深入进行。
  四、工作措施
  “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从2016年开始实施,至2020年结束。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深入宣传发动,有计划、分步骤、有重点推进。
  (一)成立“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领导机构。
  国家统计局成立国家统计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总师为副组长,局内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出版社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国“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全国“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以及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规划的实施工作。各省(区、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今年10月底前成立“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领导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全面加强对“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
  (二)制定“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定“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各省(区、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制定的“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于2016年底前报送国家统计局。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结合年度统计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分解目标任务,强化保障措施。2016年12月各级统计机构要结合农业普查组织开展统计法宣传月活动。2017年要组织完成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法培训,确保全体工作人员熟知统计法的主要内容和“十三个不得”。
  (三)建立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骨干队伍。
  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交流总结,根据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任务的需要,配备或者指定专门人员承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本单位至少有一名法治宣传骨干。认真做好法治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努力造就一支精通统计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工作、牢固树立统计法治意识、全面掌握党纪党规要求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队伍。2017年上半年,国家统计局要完成省级统计机构法治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工作;各省(区、市)统计局和国家各调查总队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和本系统法治宣传教育骨干的培训工作。
  (四)编写制作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材料。
  国家统计局要在2017年上半年编写出版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辅导材料,制定统计法宣传漫画,并在“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期间制作相关网络学习课件和电子宣传材料。各省(区、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实际,结合地方统计法规的有关内容,编写制作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补充材料。
  (五)健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制。
  一是实行“谁主管谁普法”的统计工作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制。各统计专业部门在统计调查、统计咨询、统计服务等统计过程中和日常部门管理工作中,主动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二是实行 “谁执法谁普法”的统计执法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制。在统计执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以案示警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使统计执法过程成为向统计调查对象讲解统计法律法规的过程,成为向社会公众弘扬统计法治精神的过程。
  (六)做好检查督导和考核验收工作。
  国家统计局将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的统一部署,开展对“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督导和“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考核验收。各级统计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按照要求做好中期检查督导和考核验收工作。
  (七)积极探索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创新。
  积极鼓励统计系统创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和载体阵地,推进“互联网+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模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微电影、客户端等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探索创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云平台,努力实现统计系统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共享。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统计机构要把实施“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作为“十三五”时期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扎实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及时了解和掌握规划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研究,找准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着力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组织指导。
  (二)完善保障措施。
  加大对“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投入,将“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并提供必要的宣传教育设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推动“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顺利开展。
  (三)强化检查考核。
  加强对“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不走过场,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方法,健全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认真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推进“七五”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深入进行。
  (四)增强工作指导。
  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工作实际和特点,区分不同对象的不同需求,加强对下级统计机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的指导。同时,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组织协调,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积极争取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依法治理职能部门支持,形成共同推进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