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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档案查阅和借用的规定

发布时间:17年07月12日 信息来源:统计局 编辑:兵团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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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统计局

  为了提高干部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档案,更好地为党的干部及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查阅或借用干部档案的手续

  1.凡查阅或借用干部档案的单位应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到人事司干部档案室查阅或借用。

  2.查阅干部档案的单位应事先填写好《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查阅干部档案。

  3.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须填写《借用干部档案审批表》,并经综合处处长同意。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天。借出的档案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二、查阅干部档案的审批权限

  1.查阅副司长级以上干部的档案,需经人事司领导批准。

  2.查阅处以下干部的档案,需经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经人事司综合处负责干部档案工作的同志同意,方可查阅。

  3.人事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档案,需经所在处处长签字同意后,在干部档案室查阅。

  三、查阅或借用干部档案的原则及要求

  1.查阅或借用干部档案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折叠、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准泄露或擅自向外单位公布档案内容。

  2.查阅、借用干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摘抄档案内容。

  3.任何个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4.严禁用电话查询和答复档案内容。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此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