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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17年10月19日 信息来源:统计局 编辑:兵团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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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兵团统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人事司综合处负责局机关、三总队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人事干部及系统省级三支调查队正副队长(含巡视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管干部人事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五)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六)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

    (七)加强对在京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八)应用干部人事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九)定期向局档案部门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十)办理与干部人事档案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正本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重要材料。

    (注:十类材料内容见附件1) 

第四章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与鉴别  

    第七条 国家统计局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由以下单位生成:人事司、机关党委、监察局、财务基建司、统计教育中心及各省统计局人事处。以上部门,要主动、及时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交人事司综合处干部人事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十类内容(附件1)的要求进行收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组织上了解使用干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2.必须是个人经历、德才表现的真实记录;

    3.必须是手续完备、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九条 归档的材料应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必须经过认真地鉴别。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并注明材料形成的日期。材料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人事档案;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与本人见面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

    第十条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填写《档案材料销毁登记》。

    第十一条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须统一使用宽19厘米,长26厘米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留出2-2.5厘米装订边。 

    第十二条 材料文字须是胶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十三条 保持材料完整,不能有破损和掉页的情况。

    第十四条 保持材料整洁,不能在材料上做标记。 

第五章 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查 

    第十五条 人事司各处负有干部人事档案"入口"审查的责任。在进人外调时,外调人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要求认真审查、清点,对不符合档案整理要求及缺少档案材料的,要及时通知原单位,对档案进行整理并补齐符合要求的材料后方可接收。

    第十六条 为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外来档案送交人事司后,先由档案管理人员送有关处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档案材料是否完整。(如:履历表、年度考核表、学历材料、职称材料、党团材料、招工表、录用干部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干部任免呈报表、工资材料、派遣证等。)

    2.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如:工资表每档、每级的工资都能衔接的上,任免干部不应是任免通知,应是《干部任免审批表》并注明任免文号,各种材料应有它的连续性。)

    3.外调查阅档案时发现的问题已得到更正。

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档案室不予接收。有关处对已接收档案仍存在的问题要抓紧解决。

    第十七条 有关处对审查合格的档案,填写《档案转入登记》,送交档案室,由档案管理人员签收。档案管理人员在二个月内将接收的档案整理装订并归位。 


第六章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  

    第十八条 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干部任免、工资调整、年度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完成后,行政单位及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应在一个月内、系统干部应在三个月内将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档案室。

    第二十条 建立档案材料交接登记。有关部门在移交档案材料时,要填写《档案材料交接登记》并附交接档案材料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材料名称、人员单位、姓名、移交人签字、年月日)。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自接收档案材料后的二个月内,应将档案材料归入档案盒(袋)内,每2年装订入卷一次。 


第七章 干部人事档案中有关内容的更改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中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历变化、入党时间的确定等,应按照有关规定(附件2)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人如要更改档案中的有关内容,必须由本人向人事司写出申请。有关处负责核实、取证,对证明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符合政策规定的,以人事司函发变更通知,同时将本人申请、查证材料的原件及变更通知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凡需更改、撤出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内容、材料时,先由有关处写出书面报告,报人事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八章 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二十五条 干部调动、退休、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需转递档案时,有关处应对该份档案进行审查,保证无缺少材料,出具必备的调出证明(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政治表现等),并填写《转档通知单》,《转档通知单》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楚后,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按通知单要求两周内转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干部去逝后的档案管理,按中组部的要求,司级干部的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其他干部去逝后的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向档案部门移交时要填写《死亡干部档案移交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对开除、辞职、辞退等人员的档案,由有关处通知本人,按不同人员情况的档案移交规定,如需办理失业人员档案移交,要具备有关材料(见附件3)。将材料办理齐全后,将《转档通知单》交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按通知单要求在两周内办理完转档手续。对已存在的滞留档案,人事司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材料或为有关部门提供档案查阅。有关处应负责联系本人,落实档案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出国学习、探亲人员要与人事司主管处签定出国期间人事档案管理协议,逾期未归又不办理正常调动手续,人事司按辞退处理,并将其档案转交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换、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更不能交干部本人自带。 


第九章 查(借)阅档案 

    第三十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到中组部查阅中管干部的档案,需填写《查阅中央管理干部档案审批表》;局内单位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由本单位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人事司领导批准,方可查档。人事司人员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需向档案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进行查阅档案登记。 

    第三十二条 局外单位需阅档时,应出具相应的查档介绍信(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本人证件,并同我局有关单位取得联系。由我局有关单位通知人事司,经人事司领导批准,方可查档。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不能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任何个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查阅他人的干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填写《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办理借阅手续,点清册数与份数,注意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遗失,用毕及时归还。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天。 

    第三十五条 查、借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印、摘抄档案的内容,如因工作需要取证,应向档案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复印、摘抄的档案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准对外公布,用后及时销毁。

    第三十六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在人事司综合处档案室。查阅者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章 干部人事档案保管和保密 

    第三十七条 对所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每年进行一次核对清理。核对转入、转出档案的数量,检查《档案花名册》与实际存入档案的数量,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十八条 应对所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并建立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库。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专用档案库房,配制铁质的档案柜。

    第四十条 档案库房、阅档室禁止吸烟,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十一条 档案库房和档案柜的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四十二条 档案库房应保持整洁和适宜的温湿度(温度为14℃-24℃,相对湿度45%-65%),并注意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

    第四十三条 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四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综合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