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统办字〔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为检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数据处理程序等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获取普查组织实施工作实践经验,改进和完善普查方案,经研究,选取河北省、江苏省、湖北省、重庆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5个省(区、市)作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家综合试点地区,于2018年4-6月开展试点工作,其他省(区、市)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家综合试点省(区、市)分别选择一个经济规模适中、国民经济行业门类较齐全的县(市、区)作为试点地区,并于4月2日之前将试点地区名称、试点工作联系人报国家统计局四经普集中办。
二、国家统计局将于4月中旬印发《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布置综合试点工作,开展业务培训。
三、各国家综合试点省(区、市)应于4月10日前成立综合试点工作机构,4月20日前完成普查员选聘、部门数据收集整理等准备工作,6月10日前完成全部试点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将试点总结报国家统计局四经普集中办。
四、试点期间,国家统计局将组成工作组分赴各国家综合试点省(区、市),与各地综合试点工作机构共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四经普筹备办相关人员将全程参与江苏省综合试点工作。
五、试点期间,请5个国家综合试点省(区、市)外的各省(区、市)统计局选派一名业务骨干赴国家综合试点省(区、市)全程参与试点工作。请于4月9日前将人员信息(姓名、联系方式、所属单位、熟悉专业)报国家统计局四经普集中办。
联系人:夏萍,武斌
电 话:010-68783434,68783431
传 真:010-68783440
电子邮箱:jpbfaz@stats.gov.cn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