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统发〔2017〕72号
各师市统计局,兵团统计局各处(室):
《兵团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经兵团统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统计局
2017年11月30日
兵团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统计调查、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兵团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兵团统计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兵团统计执法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有关职能处室配合。
第四条 兵团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兵团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检查对象以师市为总体随机抽取,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直接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兵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七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和兵团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国家统计执法人才库建设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补充调整国家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的通知》要求,建立兵团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兵团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兵团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为基础进行充实补充。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兵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细则由组织实施单位制定。
第十一条 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按照兵团统计局党组统一部署确定抽查的师市。
(二)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3个师市,在每个师市随机抽取1~2个团场和一定数量的师直单位,在每个团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1.抽取师市的工作要在兵团统计局进行。由兵团统计执法检查组人员随机抽取。
2.在每个抽中的师市各抽取1~2个团场。在兵团统计局有关人员和师市统计局负责人见证下,随机抽取。
3.在每个抽中的团场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师直单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兵团统计局有关人员和团场统计机构见证下,对每个抽取团场或师直单位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部门统计调查参照兵团常规统计调查的抽查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在兵团一次抽取师市。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兵团统计局执法检查组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四条 首先对抽中的师市开展执法检查,再依次对抽中的团场或师直单位就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和兵团统计政令及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兵团统计执法监督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兵团统计局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从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单位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六条 3年内对抽查对象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七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兵团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兵团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十九条 兵团统计局依照有关要求和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对于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师市统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报兵团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兵团统计局各业务处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兵团统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