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人普办发〔2020〕10号
各师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积极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国人普办字〔2020〕15号)要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各级政府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师市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关于认真做好兵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的通知》(新兵发〔2020〕3号)精神,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做好有关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人口普查期间,各师市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口普查机构提供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和死亡人口等相关行政记录,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二、各师市卫生健康部门要支持鼓励团级、连级卫生健康人员承担人口普查工作任务。对团级、连级卫生健康人员兼职承担普查任务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根据《兵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兵团财政局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统计局关于做好兵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兵人普办发〔2020〕4号)规定,发放人口普查费用补助。
三、人口普查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进行普查。各师市医疗卫生机构要协助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做好所辖区域内医院住院超过半年的病人的普查登记工作。
四、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资料,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兵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暨 人口统计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