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人普办发〔2020〕36号
各师市统计局、各师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兵团各直属单位,兵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现将《兵团人口界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统计局 兵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兵团人口界定办法》
为使兵团人口统计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兵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方案》和兵团人口统计报表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兵团人口由居住在兵团的城市、团场、独立管辖区域(工矿区或居民点)的常住人口和兵团、各师市驻自治区地方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兵直、师直单位)人口构成。
第二条 兵团城市、团场和独立管辖区域(工矿区或居民点)内的常住人口,包括下列五种人:
(一)居住在兵团城市和团场、并已在兵团城市和团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
(二)居住在兵团城市和团场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兵团城市和团场以外的人。
(三)居住在兵团城市和团场不满半年、但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
(四)常住户口在兵团城市和团场,调查时离开不满半年的人。
(五)调查时居住在兵团城市和团场、常住户口待定的人。
第三条 兵团、各师市直属单位人口包括下列三种人:
(一)兵团直属、各师市直属单位的全部从业人员及其赡养人口、离退休职工(不包括在疆外生活居住的离退休职工),统计时应遵循:
1.夫妻双方均在兵直、师直单位从业的家庭户中全部赡养人口及未成年子女。
2.夫妻双方中,女方在兵直、师直单位从业的家庭户中除男方外的其它人口(包括赡养人口及未成年子女);男方在兵直、师直单位从业只统计男方一人。
3.夫妻双方不论男方或女方在兵直、师直单位从业,其中一方无工作单位、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等,家庭户中的全部人口(包括赡养人口及未成年子女)。
4.季节性、临时性劳动用工和个体从业人员,需连续从业半年以上。
(二)驻自治区地方的兵团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驻自治区地方的其他兵团人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人口统计调查和人口统计报表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兵团统计局负责解释。